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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科技评估(评价)

来源: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发布时间: 2019-10-09

近年来,科技评价已成为许多国家现代科技管理的必要手段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美国作为科技大国,是开展科技评价和推进科技评价制度化建设最早的国家之一。在建立和完善基于同行评议制度的科研项目资助与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科技管理绩效评价与科技发展战略及财政科技预算结合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效提高了政府科技管理的水平和效益,保障了美国科学与技术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评价机构

美国的科技评价体系的评价主体可分为三类:1. 国会、联邦政府的科技评价机构。2. 社会科技评价机构。3. 美国学术机构。

1. 美国没有统一的科技管理机构,一直保持着一种多元化、分散式体系,分属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使命进行科研开发与管理。因此,美国政府中并没有一家负责全面管理科技评估的机构,也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对评价机构的认证。但国会和政府设置了一些诸如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OTA)、国会预算办公室(CBO)、国会研究服务部(CRS)、美国总审计署(GAO)等的科技评价办公室,他们主要是为国会和政府机构提供服务,另外各个政府部门也设立了同样性质的评价办公室来评价和评估本部门的科研工作。

2. 美国政府同时也委托一大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价机构,包括企业和营利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价活动。政府只是出资,由其他机构、部门负责评价活动。美国科技评价这种出资人和执行人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世界技术评估中心(World Center for Technology Assessment)就是其中一家有代表性的非盈利评估组织。

3. 综合性的学术组织,包括专业性学术社团的联合体组织,通常具有完善的组织网络、雄厚的研究资源、成熟的运作机制和显著的社会影响力。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医学研究院三院一会体系的常设机构国家科学院理事会(NRC)是美国科学技术评价体系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NRC往往只接受国会或联邦政府委托,展开对重大学科研究项目的评价活动。此外,NASA、NIH、NSF、NIST等机构都有自己的评估体系。

二、评估的法律依据

美国科技评估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93年国会通过的《政府绩效与成果》(GPRA)(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法案,该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必须制定各自五年工作目标的战略规划,将战略目标分解成年度执行计划,对年度计划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并对它们加以评估,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和外界期望。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部门需对工作效率负责,并要取得可测算或可评估的成果(业绩)。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则根据各个机构的绩效评估结果与新的规划分配新财年的财政预算。

三、美国科技评估的一般步骤

美国科技评估一般采取如下步骤:

1. 评估项目的前期论证、筹备阶段。根据被评估项目的原始资料,论证自己的评估机构是否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然后由评估机构组建评估小组,聘请专家。

2. 基础准备阶段。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同时遵循一定的方法,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选择指标处理方法,设计详细的调研提纲。

3. 数据和资料的收集阶段,主要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

4. 数据和资料的分析整理阶段。主要是分析和整理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5. 综合汇总阶段。根据专家根据分析后的数据起草评估报告,举行听证会,讨论评估报告,通过后签字生效,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发行。

四、美国常用的科技评价方法

美国常用评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1. 文献计量分析:对出版物、论文引用情况及专利等的技术分析。

2. 经济回报率分析:统计科学研究的经济回报率。

3. 同行评议:科学共同体进行自我评价和纠正的一种方法,是很多联邦机构对科学研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的最主要的方法。

4. 案例分析:对重大科学事件和科学应用过程进行分析。

5. 回顾性分析:用回顾历史的方式进行评价

6. 指标分析:主要由某领域内的国际或国内的学术界和产业人士在定量数据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科学研究进行客观评价。

五、科研项目的事后评价

科研项目事后评估是指将开题时的研究预测和课题论证、研究过程的计划执行、进展及阶段性的结果,甚至对研究项目最终的验收或评审等过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评估大多根据阐述基础理论的论文发表及被同行引用情况进行评议。应用性研究则通过专利审查、合同验收或根据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给出客观评价。(责任编辑景然,荣誉主编李志民)

参考文献

[1]聂虹, 魏翔, 佟方. 英国、美国、日本科技成果评价比较及启示[J]. 中国矿业, 2017(S2):52-55.

[2]陈宁. 美国的科技评价与科研事后评价概况[J].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07, 22(12):25-31.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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